招标采购-大宗物品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   编辑: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大宗物品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校资产发〔2011〕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变更政府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发〔2009〕3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大宗物品采购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大宗物品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文献、教材等大宗物品;后勤所需的饮食加工材料等物资。
第三条 大宗物品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大宗物品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招标办接受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和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是代表学校进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的执行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大宗物品招标采购范围
(一)非科研经费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度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二)科研经费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度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单项虽未达到(一)、(二)条要求限额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由同一供应商供货,合同总价达到以上限额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采购,且两次采购货款支付间隔不得小于一个月。
 
未达到学校招标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授权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七条 凡属于学校大宗物品招标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大宗物品采购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招标采购政策法规,起草、制定学校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大宗物品招标采购中“申请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申请采购进口设备”的材料汇总以及上报工作;
(三)负责采购额度范围内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及采购会议的组织工作,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中标方案,代表评标委员会宣布中标结果;
(四)负责采购额度范围以外的进口设备审批上报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及采购单位进行市场调研以及到货验收工作;
(六)根据招标采购方式负责编制标书,制定招标方案等工作;
(七)负责建立并维护“专家数据库”、“供应商数据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随机抽取并确定专家,组成专家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大宗物品采购工作职责
(一)规划财务处职责
1、负责审批《大宗物品招标采购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中经费落实情况;
2、负责审核招标会议中,项目经费支出是否按学校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的现象;
3、根据签订的采购合同中付款约定付款。
(二)评标专家职责
1、在评标专家中推荐一位专家任组长,负责综合各评委意见确定中标方案;
2、评标专家负责招标会议中对投标商的技术应答予以评审和提问。
(三)科技发展处职责
1、负责审批科研经费中未达到招标采购额度的合同及其签订工作;
2、负责科研合同中对外协作加工项目的审批及其合同签订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为项目提供采购需求。
(二)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
适用于技术性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需要供应商提供方案,进行论证和价格的竞争。
(四)单一来源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禁运设备并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取;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并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五)询价
采购大宗物品的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询价方式采购。
(六)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填写“大宗物品招标采购审批表”(表中须明确注明经费来源及采购物品的技术指标与要求)报规划财务处审核;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将“审批表”报送至招标办,招标办根据“审批表”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并组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招标事宜。
(二)对于采购项目单台件大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要提供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在预期开标30个工作日前提交“审批表”。
第十二条 采购程序
(一)公开招标:大宗物品招标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邀请投标:大宗物品招标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
(三)竞争性谈判
1、成立谈判小组;
2、制定谈判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4、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本细则相关规定,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场调研报告以及近一年市场价格,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上报校本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采购。
(五)询价
1、成立询价小组;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3、询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是指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其所供产品包括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内容,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协议有效期内,可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
2、网上竞价
网上竞价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的一种形式,招标办根据采购实际情况,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竞价采购,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发布公告、竞价、定标全过程管理,招标办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3、网上竞价的采购项目,如采购单位选择中标单位报价不是最低价,必须提出充足理由予以说明,所提说明如未被政府采购中心认同,该采购项目将在规定时间内,默认最低价中标,如不执行中标结果,采购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项目采购申请自被驳回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重新进行招标采购。
4、采用公开征集供应商或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如果未形成三家以上的有效竞争或者超出预算,采购单位需要重新做市场调研,该采购项目自首次招标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重新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不足三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废标后,招标办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特殊项目的采购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需对外协作加工项目,由科技发展处负责审批和签订“对外加工项目合同”,规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进口货物,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要求,上报校本部经工信部审批后执行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采购进口免税货物,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 [2007]第13号公告。
第十七条 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20万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前上报校本部经工信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改变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提供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二)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四)供应商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相关产品名称和该产品近一年内的市场价格;
(五)三位以上专家针对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分别出具的手写意见原件;
(六)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情况;
(七)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
(八)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十)专家意见中应当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家原则上不能是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应于公布中标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购货合同,并报招标办审批,逾期不签合同的按照放弃中标结果处理,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标合同由供货方提供一式六份,采购单位负责对技术条款、售后服务等条款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经招标办审批后到规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未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额度的科研合同,采购单位对技术条款、售后服务等条款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经科技发展处审批后到规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采购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由设备使用单位、规划财务处、档案室、纪监审法办公室、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大型、高精度、贵重、稀有仪器设备可从校内外特聘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单价或批量采购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到货验收前的拆箱、安装工作由设备使用单位和中标厂商共同完成,验收时所需的有关设备信息资料由设备采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单价或批量采购不足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招标办将对采购项目进行抽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验收工作授权代理公司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共同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不同仪器设备按照其不同特性,可采取安装后验收或试运行后验收两种方式。批量采购同类设备作随机抽样验收。
第二十六条 非仪器设备类的大宗物品验收由使用单位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等质量问题,应在验收报告中详细做好记录,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采购执行部门在有效期内负责办理索赔工作。进口货物授权代理公司负责办理索赔及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审核: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