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关于实施《工信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编辑: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0日
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信部财[2011] 69 
部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依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8] 495号),现对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财[2009] 723号,以下简称 《办法》) 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授权审批权限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关于国有资产处置授权审批权限
(一)部属各高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部授权部属各高校进行审批。
(二)其他部直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部授权部直属事业单位进行审批。
(三)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各直属事业单位按上述授权限额进行审批。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对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再授权。
(四)授权审批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各单位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二.单位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根据授权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严格按照《办法》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并将国有资产处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二)各单位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含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5份)报部(财务司)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各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报部备案。
本补充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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