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编辑: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4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招标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资产处〔2015〕0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招标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信息,是指规范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招标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招标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招标采购信息。
第四条    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于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招标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三)受理招标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四)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七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九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招标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一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招标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招标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2个以上招标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统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有关行政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招标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机关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制定200481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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