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编辑: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4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资产处20150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招标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资产管理处管理,采用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招标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服务、工程)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资产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资产管理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八条     凡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资产管理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五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    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招标采购培训。
(三)    本人在参加招标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    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    资产管理处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对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资产管理处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七)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招标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酬劳;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    为招标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    严格遵守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    发现供应商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    解答有关方面对招标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资产管理处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招标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
第十五条抽取使用专家时,须由经办人在资产管理处监督下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六条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
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九)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相关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相关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管理处将取消其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有关业务单位的财务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相关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招标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十)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31日起执行。
 
 
 
 
 
 
 
*本办法依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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