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编辑: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4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招标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资产处〔2015〕0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招标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招标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资产管理处提起质疑,资产管理处受理质疑、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二章    质疑提起与受理
第五条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招标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一)投标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询问;
(二)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察,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三)投标人已经参与投标,并于开标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应当被视为无效质疑;
(四)若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第六条    供应商询问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并按照被质疑采购人、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质疑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质疑书的副本。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是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二)质疑书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齐全;
(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质疑书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出现,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中心将不予受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将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将被予以驳回,并不得以上述理由要求延长质疑有效期。
第八条    质疑书的递交应到采购中心办公室递交原件,办理文件签收手续,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2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H321室,联系电话:0631-5687041,联系人:宋寒冰;传真或复印件等采购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中心可不予受理:
(一)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二)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质疑书为传真或复印件的;
(四)所提交材料没有以《质疑函》命名的;
(五)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质疑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
(六)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七)质疑事项已经进入质疑或者诉讼程序的;
(八)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政府采购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我校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应驳回质疑:
(一)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质疑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质疑而无实据的;
(三)质疑已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又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第十三条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中心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校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采购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质疑。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依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制定2015年4月20日)

编辑审核: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