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编辑: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4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资产处20150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开标评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开标评标行为,推进公开透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包括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单个项目招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
第三条 开标评标活动原则上一律在开标评标室(主楼320会议室)进行。
第四条 凡在开标评标室进行的开标评标活动,应进行录音录像,实施全程监控。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应于评标开始前1个工作日按照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并填写《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表》(见附件1)。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准时参加评审活动。到规定开始评标时间后,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资产管理处应补抽专家;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资产管理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应在开标前半小时内到达开标现场,并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开启监控设备、计算机、投影、打印机等设备,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二)摆放相关资料。
第八条签到
(一)投标开始后,开标评标现场主持人(下称“主持人”)应当组织投标人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签到表》(见附件2)上签到,检查投标人代表相应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主持人组织评审专家填写《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签到表》(见附件3),经核实身份后发放评审证件;对未能按时到达评审现场的专家,应写明理由,同时启动应急机制(参见“第六条”)。
第九条 开标
(一)主持人按照主持程序宣布开标正式开始。
(二)宣布评审专家、纪检监察人员和投标人代表名单。
(三)宣布开标纪律。
(四) 检查文件。纪检监察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如实报告投标文件的检查结果,其他投标人如有异议须当场提出。
(五) 公布预算(标底)。招标文件中未公布采购预算(标底)的,由项目经办人在唱标前现场公布本项目的采购预算(标底)。
(六) 组织唱标。主持人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签到表》的签到顺序依次进行唱标,记录人如实填写《唱标记录表》(见附件4)。其中,投标人报价部分必须唱两次,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七) 核实报价。投标人代表核实《唱标记录表》,确认唱标结果无误后,投标人代表按唱标顺序依次签字确认,同时唱标人、记录人和纪检监察人员对唱标结果和开标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条 评标
(一) 介绍项目情况。由采购人代表简要介绍项目情况:项目名称、预算及分包情况等。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二) 宣布纪律。纪检监察人员现场宣读《评标现场纪律》(见附件5)和《评审工作应当回避的情形》(见附件6)。
(三) 收存手机。主持人提醒现场所有人员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可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向纪检监察部
门报告。
(四) 专家宣誓。评审组长宣读《评审专家誓词》(见附件7),全体评审成员签字。
(五) 发放文件。投标人代表现场拆封投标文件,交由评审委员会。
(六) 专家评审。主持人现场宣读《评审工作步骤和要求》(见附件8)。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规定进行评标。评审专家之间不得相互干扰,应根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七) 评审澄清。评审委员会如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
(八) 复核结果。纪检监察人员应提醒并要求评审成员对打分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应对其商务、服务、技术及价格等方面情况进行重点复核;同时将评审成员对每家投标人的打分情况在评标现场进行公示并作纵向比较,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九) 撰写报告。《评(议)标结果会签单》(见附件9)应当对评审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内容包括评审结果、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信息;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评(议)标结果会签单》由评审组长或评审组长委托的其他评审成员起草,经评审成员确认后签字。
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资产管理处发布中标公告或废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公告到期后,资产管理处向中标供应商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开标评标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开标评标现场参加人员包括:评审专家、纪检监察人员、资产管理处人员等,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评标现场。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现场澄清的,或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投标人进行现场讲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的安排进入评审现场。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书面说明情况,主持人将评审委员会意见上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如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或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要求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议)标结果会签单》中明确记载。
第六章        纪律
第十七条 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的人员必须服从资产管理处安排,禁止使用手机,不得在现场随意走动、不得随便进出会场、不得随便发表议论或大声喧哗。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十九条 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评标有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评审现场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应严格依法组织好开标评标活动,加强与采购单位、采购人的沟通,做好开标评标各环节的衔接工作,保证开标评标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其他方式的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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