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特种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编辑: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工作意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哈尔滨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哈工大实设〔202020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铲车、叉车,以及限于校园内使用的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解释。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运行、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并做好资产监管;后勤保卫处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保障特种设备水电运行环境并做好安全管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参与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与安装

第四条 特种设备采购须严格履行需求论证和审批程序 ,规定如下:

1. 特种设备需求论证由采购单位牵头组织,具体要求按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 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特种设备采购论证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测试中心派员参加。

3.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特种安全设备采购需经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需求论证中须包含安全论证,论证内容包括: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环境是否符合设备规定的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条件,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能力和上岗证。

第六条 学校采购特种设备时,须要求供货单位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提供设计或生产许可证。采购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 特种设备到货时,装箱单中应附有与采购设备相关的技术文件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

第八条 特种设备应严格履行验收程序,采购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自检等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和完好性,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与管理,定期对特种设备及其附件、保护装置等进行校验、检修并记录,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处置。如需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受委托方必须具有国家相应资质许可。

第十三条 对到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技术评估,通过评估后方可继续使用,并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与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后勤保卫处牵头组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性能和使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无改造和维修价值,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报废处置,报废处置依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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