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办、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财资〔2017〕72号)、国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局〔2010〕165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部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工信部财〔2018〕156号)有关规定,现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废处置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资产领用人登录系统,对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且无再利用价值的资产提交报废申请;
2.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汇总初审;
3.各单位组织专家对待报废资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签字盖章后上传系统,纸质版交到资产管理处;
4.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5.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
6.报校区党政班子会决议行文后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7.确认报废,资产管理处组织报废处置。
二、申请报废处置注意事项:
1.申报时请注意系统提示(其中:“已使用年限”,标黑色的为已达报废年限,标红的为未达报废年限),未达报废年限的资产不予报废。申报个人和单位须对提交报废的资产进行严格核实,确保账实相符。
2.报废资产须上传相关照片。
3.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资产报废,须单独提交报废申请,并针对单台设备独立组织报废处置鉴定。
4.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各单位应将拟报废资产集中存放,或联系资产管理处入库存放。
三、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7月12日。
四、特别说明:
1.对涉密设备不予处置。
2.回收过程中如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将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追责。
联系电话: 5687937 联系人:王老师 魏老师
请各单位严格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
附件:
2.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鉴定表(单价10万元及以上设备).docx
资产管理处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