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 不听从指导教师的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尚未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 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4.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 将仪器设备私用或带出学校造成损坏、丢失的;
6. 由于仪器设备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
二、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引起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引起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3. 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避免的损失;
4.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造成的意外损坏;
5.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却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失的;
6.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三、 赔偿处理办法
1. 大型贵重仪器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组织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处理,待原因查清后,写出详细的书面材料逐级上报,有关处理决定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 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和《哈尔滨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失申请表》,由院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3.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还应根据事故大小责令当事人(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酌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5. 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 赔偿标准
1. 一般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有关单位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20%-100%的赔偿,由本单位协助进行。
2.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损坏、丢失,有关处理决定必要时报主管校长。
3. 民用性较强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50%-100%的赔偿。
4. 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修理后使用性能明显下降的,酌计损失价值。
5.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手续,在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财务处办理。该款项专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国有资产管理处凭有关的文字资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以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账。
6. 对于严格执行《哈尔滨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爱护国有资产,与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单位,要给以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