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自制设备报账及建账管理工作程序的纪要
发布者:资产管理处   编辑: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1日

为了加强自制设备的固定资产报账及建账管理,理顺工作关系,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协调形成以下报账及建账工作程序纪要。

1. 凡自制设备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持项目论证报告(含经费使用计划明细)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 因项目完成计划周期较长,项目中所需配套设备、材料及加工部件需要提前报账的,应持发票先到国有资产处按项目论证报告的计划签字并加盖“自制设备”印章和备案后,到财务处可先报账,并复印发票、登记报账凭单号自存备用。

3. 待项目结束验收时,项目组填写自制设备支出明细表、自制设备鉴定财务决算表(见附件12)经财务审核,由相关立项部门组织的验收鉴定通过后,持所有发票复印件和项目验收鉴定报告到国有资产处核准后建固定资产账。

    4. 财务处根据国资处开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自制设备鉴定报告、支出明细表做相应账务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二〇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自制设备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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