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踩坑!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核心产品设置(合规标准+实操步骤+红线禁令全梳理)
作者:魏冉 审核:费非 来源:政采ai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6-05-18
在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实操中,核心产品设置错误,是导致项目废标、中标结果被撤销、监管投诉败诉的最高发诱因之一。不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么对“核心产品” 的法定要求一知半解,该设不设、乱设错设;要么为了控品牌、卡参数,在核心产品设置上打擦边球,最终导致项目全线翻车。本文严格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 87 号令)、《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财政部官方判例与全国监管口径,把核心产品设置的合规逻辑、实操步骤、红线禁区一次性讲透,全行业从业者可直接对照执行。一、先搞懂:什么是核心产品?为什么必须设置?
(一)核心法律依据
核心产品的法定定义与设置要求,直接来源于87号令第三十一条,这是所有设置行为的根本准则,法条原文如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
(二)法定适用范围
划重点:不是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需要设置核心产品,仅同时满足以下 2 个条件的项目,设置核心产品是法定强制义务:- 项目属性:货物类采购项目(服务类、工程类项目不适用 87 号令,无强制设置要求);
- 采购形式:非单一产品采购(即一个采购包内包含 2 种及以上可独立使用的货物产品,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无需设置)。
补充提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项目,虽无 87 号令的强制约束,但全国绝大多数财政部门的监管口径均参照 87 号令执行,建议多产品货物项目同步规范设置核心产品,避免相同品牌报价认定争议,大幅降低投诉风险。(三)设置核心产品的核心目的
立法层面设置这一规则,绝非给采购方增加流程负担,核心是解决 3 个行业痛点:- 规范相同品牌投标的供应商数量认定,解决多产品采购中“品牌交叉、竞争认定混乱” 的行业难题;
- 遏制围标串标、虚假投标,避免多家供应商用同一品牌核心产品“抱团投标”,挤占其他品牌的竞争空间;
- 约束采购需求的不合理倾向性,倒逼采购方聚焦项目核心功能,杜绝通过非核心产品的参数变相指定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核心产品选定的 3 大黄金标准(缺一不可)
很多项目的核心产品设置违规,根源就在于“选错了产品”。87 号令明确了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两大核心判定维度,结合实操判例,合规的核心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3 个标准,优先级从高到低:1. 价格权重优先标准(核心量化依据)
优先选取采购预算金额最高、占项目总预算比重最大的货物产品。这是财政部门和评标委员会判定核心产品选定是否合规的首要量化指标,核心产品的预算占比,原则上应不低于采购包总预算的 40%,确保核心产品与项目资金核心投向匹配。2. 功能核心性标准(本质判定依据)
必须选取对项目整体功能发挥决定性作用、具备不可替代性的主设备,是实现采购需求的核心载体,而非配套零部件、辅助耗材、附属配件。例: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即便配套的实验台、线缆辅材总预算占比更高,也不能将其设为核心产品,对实验检测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质谱仪、色谱仪,才是合规的核心产品。3. 不可或缺必要性标准(底线合规要求)
必须选取项目正常投用所不可或缺、无合理替代方案的关键货物,且必须是完整可独立使用的成品设备。严禁将零散配件、易耗材料、产品内部核心部件、安装辅材列为核心产品,哪怕其预算占比达标,也不符合法定要求。例:空调采购项目,空调室内外机主机是合规核心产品,铜管、支架、冷凝水管等辅材,均不得设为核心产品。三、全流程合规设置实操步骤(照着做零违规)
核心产品设置不是“招标文件里写一句话” 就完事,必须贯穿采购需求编制、需求论证、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全流程,每一步都要留痕合规,具体分为 5 步:步骤 1:界定项目属性,确认设置义务
先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明确项目属性,完成 3 项判定:- 确认是货物类招标项目,且为非单一产品采购,启动强制设置程序;
- 若项目内多款产品功能独立、预算占比高度相近,无法区分核心层级,严禁强行打包设置,必须按产品品类、功能拆分采购包,每个采购包单独明确唯一核心产品;
- 若核心产品为进口产品,必须先完成进口产品采购专家论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推进后续设置,否则直接违规。
步骤 2:合规选定核心产品,完成需求论证
- 对照上述 3 大黄金标准,锁定核心产品,1 个采购包原则上只能设置 1 个核心产品,这是行业实操的铁律,无特殊情况绝对不要突破;
- 核心产品选定后,必须将选定理由、预算占比测算表、功能核心性依据、市场竞争性分析等内容,完整纳入采购需求可行性论证、需求审查材料,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内控要求,所有材料完整留存采购档案备查。
步骤 3:招标文件规范载明,全文本统一表述
这是最容易出细节问题的环节,核心要求是明确、统一、无歧义,严禁模糊表述,必须做到 3 个同步:- 3 个关键位置同步标注:在采购需求章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三处,同步明确核心产品的规范通用名称、所属政府采购品目、对应的采购标的序号,不得仅用“核心产品详见采购需求” 等模糊表述一笔带过;
- 名称规范合规:必须使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规范名称,严禁使用品牌俗称、独家型号、非标产品名称,避免变相指定品牌;
- 评审规则同步明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完整载明 87 号令第三十一条的相同品牌投标处理规则,明确告知投标人 “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 1 家投标人计算” 的评审逻辑,不得隐瞒规则。
步骤 4:匹配采购需求与评审规则,杜绝倾向性
核心产品的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设置,直接决定项目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的违规风险,必须守住 3 条底线:- 技术参数合规:核心产品的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优先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严禁设定指向特定品牌、厂商的排他性、倾向性参数,不得使用某一品牌独有的技术指标、型号规格;
- 资格条件合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强制要求外,严禁将核心产品的生产厂家授权、专项承诺、原厂质保证明、售后服务承诺等,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评审因素,财政部多个官方判例已明确,此类设置属于变相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 评分权重合规:可在综合评分法中合理设置核心产品的技术分值权重,体现其核心地位,但分值设置需与产品重要性匹配,不得设置畸高权重变相排斥潜在供应商。例:总技术分值 50 分,核心产品技术分值设置 30-40 分为合理区间,不得设置 45 分以上的畸高权重。
步骤 5:评审环节合规执行,不得事后变更
-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必须先对核心产品的品牌进行认定,再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规则处理相同品牌投标,先完成有效供应商数量核算,再推进后续评审,不得颠倒流程;
- 严禁开标后、评审阶段临时认定、新增、调整核心产品,核心产品的范围以正式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任何事后变更均属于违规行为,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无效。
四、绝对不能碰的 5 大红线禁令(踩中必翻车)
结合财政部及全国各地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判例,以下 5 类行为,是核心产品设置的绝对红线,100% 会被判定违规,导致项目废标、中标结果被撤销,甚至追责:- 红线 1:该设不设,或虚假设置、模糊表述非单一产品货物招标项目,不设置核心产品,或表述模糊、未明确具体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立即停止评标,采购人必须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已开标的项目,被投诉后大概率会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撤销中标结果。
- 红线 2:将耗材、配件、零部件列为核心产品核心产品必须是完整可独立使用的主设备,产品内部零部件、安装辅材、易耗材料、配套配件,无论预算占比高低,均不得列为核心产品,否则直接判定为设置不合规。
- 红线 3:1 个采购包内设置多个核心产品这是最高发的踩坑行为。设置多个核心产品,会直接导致 87 号令的相同品牌认定规则完全失效 —— 例:A、B 供应商核心产品 1 品牌相同,B、C 供应商核心产品 2 品牌相同,评审中无法合规认定有效供应商数量,最终必然引发投诉,项目结果被撤销。
- 红线 4:选用非标、独家专供产品作为核心产品选用无充分市场竞争性的非标产品、独家专供产品、定制化产品作为核心产品,极易因厂商授权限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 3 家,造成项目废标,同时会被认定为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面临监管处罚。
- 红线 5:通过核心产品设置变相指定品牌的门槛通过核心产品设置独家技术参数、原厂授权要求、独家服务承诺、特定业绩要求等,变相指定品牌、锁定厂商,属于政府采购领域的严重违规行为,不仅会导致项目结果无效,还会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五、高频误区拆解(90% 的从业者都踩过)
误区 1:预算占比最高的产品,就一定是核心产品?
解答:错。价格比重是优先判定指标,但不是唯一指标。核心产品的选定,必须同时满足价格权重、功能核心性、不可或缺性三大标准。例:园区安保系统采购项目,线缆、辅材、安装配套的预算占比达 55%,但项目核心功能是通过监控摄像头、安防主机实现的,此时绝不能将辅材设为核心产品,必须将安防主机 / 核心摄像头设为核心产品。误区 2:设置多个核心产品,能更好管控产品质量?
解答:大错特错。设置多个核心产品,不仅不能管控质量,还会直接导致项目评审规则失效,引发合规风险。质量管控完全可以通过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履约验收标准、违约责任条款实现,无需通过设置多个核心产品达成,这是典型的“用违规手段解决合规问题”,最终只会得不偿失。误区 3:非招标采购项目,不用设置核心产品?
解答:不建议。87 号令的强制要求仅适用于招标项目,竞争性谈判、磋商等非招标项目无强制约束,但实操中,多产品货物项目极易出现 “多家供应商用同一品牌核心产品报价” 的情况,若无明确的核心产品认定规则,会导致评审时无法界定有效供应商数量,极易引发质疑投诉。全国绝大多数财政部门的监管口径,均鼓励非招标货物项目参照 87 号令规范设置核心产品,提前明确规则,规避争议。误区 4:核心产品可以要求原厂授权作为加分项?
解答:绝对不可以。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强制要求外,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严禁将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质保函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加分项。财政部多年来的投诉判例已反复明确,此类设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一经投诉,100% 会被判定违规。结尾总结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核心产品的设置,核心逻辑从来不是“怎么设能控住品牌”,而是 “怎么设能合规、怎么设能保障充分竞争、怎么设能实现采购核心需求”。87 号令设置这一规则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而非给采购方设限。只有严格遵循法定标准,全流程合规操作,才能从根源上规避投诉风险,保障项目顺利落地,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的 “物有所值”。觉得本文有用,欢迎点赞、在看、转发给身边的政府采购同行,一起规避合规风险!
文章发布:费非